| 宁夏商务厅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关于做好2007年境外企业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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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27 11:32 文章来源:宁夏商务编缉部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宁商发[2007]373号
关于做好2007年境外企业联合年检
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
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7]23号),现就2007年开展境外企业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企业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对象和时间:
凡在2005年1月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收购或参股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均应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凡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只需上报《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1、报表2、报表4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或其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
二、年检时间:2007年8月15日-9月15日。
三、年检材料
(一)企业可从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网上服务-有关表格下载-境外投资年检有关表”链接中下载有关报表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材料如实填写填报,一式四份。
(二)对已参加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外企业,要将一份《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复印件)送自治区商务厅,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送交自治区外汇管理局。没有《年检证书》企业,今年由商务厅统一办理。
(三)对于首次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将一份《年检报告书》送交区商务厅,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与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送交区外汇管理局。境内投资主体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上述文件应作为附件并报送。
(四)“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模板”下载后,必须在电脑上填报,并于8月25日前用“境外企业2007年年检”名称(如:欧洲运动产品东辉股份有限公司07年年检),以电子邮件报商务厅外经处。电子邮箱:gehui@nxdofcom.gov.cn
五、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
根据《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对不申报年检的,外经贸部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暂不受理该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购、付汇及对外担保等申请。(二)不受理投资主体新设境外企业的申请。(三)不受理驻外人员派出的申请。
对于已经破产、清算和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按附件1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出现法律上的问题,由投资主体负责。
六、补办国内审批手续
对于已进行境外投资,但未按要求履行完备的国内审批手续的国内投资主体,在参加2007年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后,可到区商务厅和区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具体补办程序见附件2),并附上当年的《年检证书》。
区商务厅联系人:葛晖
电 话:5044501
传 真:5044239
区外汇管理局联系人:孙建宁
电 话:5189606
传 真:5189603
特此通知。
附件:1、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原则
2、补办国内审批手续程序
自治区商务厅 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原则
1、对于已经破产、清算和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可通知其投资主体到地方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并交回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已清算的,应提交境外企业清算报告;境外企业未清算但已撤回驻外人员并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应提交境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
2、对于年检部门已明确告知,但拒不参检的投资主体,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据《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对其进行查处。
3、地方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于当年年检结束后,联合在媒体公布未按规定参检的投资主体名单,同时中止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4、原投资主体已经合并、分立或者发生股权变更的,应核查境外企业相关权益的归属,新的投资主体应重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原投资主体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5、投资主体在国内审批手续完成2年后仍未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注销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附件2
补办国内审批手续程序
一、对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但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补办手续,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外汇管理部门。
二、对已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但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分局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中的有关规定为其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三、对既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也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应先到商务主管部门补办境外企业设立批准手续,然后再到外汇管理部门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资金补充境外企业资本金的,在报商务主管部门补办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之前,应先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对外经济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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