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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事厅 商务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007-09-06 17:09  文章来源:宁夏商务编辑部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
                             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人发[2007]155号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人事局,自治区商务厅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学)会:
    根据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评选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9号)精神,人事部、商务部决定在2007年下半年表彰一批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为做好我区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全区商务系统各单位(不含隶属中央部委单位及外资企业)。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全区商务系统各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评选工作以地级市为单位,在本地区范围内推荐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见附件2)
    自治区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从各单位的推荐人选中,推荐参加评选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5个;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8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为商务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表现。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开创商务工作新局面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为本单位或本地区深化商务改革、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善于管理,勤政廉洁,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队伍素质良好。
    4、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干部职工奋发向上,作风优良,有较高的社会公认度。
    5、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商务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3、勇于创新,在深化企业改革,改善经营管理,开发和培育自主品牌,促进节能降耗和安全生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立足本职,统筹内外贸发展,认真研究现代市场规律,在商务实践和理论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维护国家利益,在事关大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
    6、在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7、连续从事商务工作5年以上。
    三、评选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企业负责人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四)被推荐人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征得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的同意,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征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同意。被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纪检(监察)、计生等有关部门的同意。
    (五)推荐材料:
    1、推荐的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分别报送《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8份(见附件5、6)、书面先进事迹材料(不少于2500字,A4纸仿宋3号字打印)一式8份,并通过网络报送电子版。审批表可到商务部网站人事司子站下载,网址为:http//rss.mofcom.gov.cn。
    2、推荐的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需报送2寸彩色免冠近照8张。推荐材料请于2007年9月22日前报送自治区商务厅人事教育处。
    四、奖励办法
    人事部、商务部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商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自治区人事厅、商务厅联合成立自治区推荐评选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人事教育处。
    联 系 人:刘慧  黄吉华
    联系电话:0951-5044959,5044839
    传    真:0951-5044239
    电子邮箱:hjh0412@126.com
    通讯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63号自治区商务厅
    人事教育处
    邮政编码:750001
    附件:1、自治区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推荐名额分配表
        3、推荐“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相关部门意见
        4、推荐“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相关部门意见
        5、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6、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商务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人事教育处 )  

附件1

自治区推荐评选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

  长:黑良杰  自治区商务厅厅长

副组长:杨    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马廷礼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员:何兆军  自治区商务厅党组成员、外贸处处长

        张利民  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处长

    自治区商务厅人事教育处处长

        陈生荣  自治区商务厅办公室主任

        郭兴魁  自治区商务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蔡永宁  自治区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任:刘  慧(兼)

  员:黄吉华  自治区商务厅人事教育处副处长

        孔国华  自治区商务厅办公室副主任

     王淳正  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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